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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农业局关于加强大春病虫防治用药剂市场监管的重要通知
来源: |  发布时间:08-07-28 15:17  点击数:  责任编辑:msagri

 

各区、县农业局:

今年是农业部农药登记管理年,在新老政策过渡期中,少数不法厂商生产销售不合格甚至假农药的现象有所抬头。在四川省农药检定所检测的全省各地送检的农药样品中,不合格样品有90%杀虫单粉剂、30%敌百虫.乙酰甲胺磷乳油、2.5%高效氯氟氰菊酯乳油、20%百草枯水剂等。其中有190%杀虫单粉剂、340%水胺硫磷乳油样品未检出标明有效成分含量,系假农药。我市水稻病虫发生面积大、危害程度重、偏重发生趋势明显。当前,正值大春作物病虫防治的关键时期。如果这些假劣产品充斥市场,势必影响大春作物特别是水稻病虫害的防治效果,影响全年粮食增产增收目标。现就加强大春病虫防治用药剂市场监管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迅速行动,全面检查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立即行动,严格按照部、省、市农药登记管理年活动方案的要求,对辖区农药经销商经营的此类药剂进行拦网式检查,特别要加大对乡、村农药经销点的检查力度,对销售假冒伪劣农药、标签超范围农药的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

二、突出重点,加强检查

尽快对辖区内农资市场上防治大春病虫特别是稻瘟病、螟虫、稻飞虱等病虫害的药剂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区域是县级批发商和乡村主要零售店;检查的重点品种是稻瘟灵(富士一号)、三环唑、杀虫单、吡虫啉、毒死稗、三唑磷等单剂及其复配制剂;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药剂质量和标签上防治对象超范围。对复配制剂要对照农药登记的内容,仔细甄别其标签上标明的有效成份比例和亩用药量,对涉嫌有质量问题的,要立即按法定程序抽样送检。对质量不合格和标签问题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三、严格要求,依法处理

继续严查禁用的甲胺磷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一经发现立即按《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违法责任人承担销毁费用。

四、确保实效,上报结果

请各区、县农业局把此次市场监管和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结合起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各地的市场监管结果于920报市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支队。联系人:彭友智,联系电话:08338195779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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