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农技推广研究员评审推荐工作有关问 [08月26日]
- 眉山市农业局关于加强杂交水稻种子收储工 [07月31日]
- 职工会议通知 [08月15日]
- 眉山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农业局北京 [07月30日]
- 眉山市农业局关于加强大春病虫防治用药剂 [07月28日]
- 眉山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王志敏同志在2008年 [07月28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精神,根据《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参加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川办发[2001]108号)要求,省农业厅、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物价局以川农厅发[2002]16号文联名印发了《四川省蚕种供应(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自二00二年三月一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蚕种供应(经营)的管理,规范蚕种供应(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审批、使用和管理行为,根据《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办发[2001]44号、川办发[2001]10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蚕种供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蚕种供应(经营)许可证由四川省蚕业管理总站和市、州蚕业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蚕种为普通蚕种(即一代杂交蚕种)。
第四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审核、审批、使用和管理蚕种供应(经营)许可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条 件
第五条 申请领取蚕种供应(经营)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寓所供应(经营)蚕种数量相匹配的经营资金和蚕种发生质量事故所必须承担的偿付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蚕种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向农民供应蚕种,还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完善的技术、物资综合配套服务体系。有合格的技术队伍和健全的蚕需物资供应体系;每万张蚕种应有上岗资格(上岗资格证书由四川省蚕业管理总站颁发)的蚕桑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年发种量在7万张以上的,酌减)。有对供种区域的蚕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物资服务的体系及必要的设施条件;
2、具有确定的蚕种供应(经营)区域,原则上应以产业化形式与蚕农建立长期稳定的产供销合作关系;
3、具有与供应(经营)数量相匹配的运输工具和催青设施(包括房屋、催青架、显微镜,以及升降温、补温、黑暗处理等设施)。
第三章 程 序
第六条 具备条件者,可申领蚕种供应(经营)许可证,申请者应提交《四川省蚕种供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第七条 申领程序
(一)申请者向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务中心)提交申请表,省政务中心受理后交由四川省蚕业管理总站办理;
(二)四川省蚕业管理总站委托申请者所在市、州蚕业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者的供应(经营)条件、区域进行核实,市、州蚕业管理机构核实后签署意见交返四川省蚕业管理总站审批。申请者也可先经市、州蚕业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政务中心。必要时,四川省蚕业管理总站可直接到实地核实;
供应(经营)区域有争议的,或者需要跨县(市、区)、跨市、州行政区域从事蚕种供应(经营)的,以及发生其他争议的,由四川省蚕业管理总站征求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意见,协调确定;
(三)四川省蚕业管理总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于符合条件、完善了相关手续的,制发蚕种供应(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退回省政务中心。
第八条 申请者领取蚕种供应许可证后,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四章 年 审
第九条 蚕种供应(经营)许可证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未经年审的,作年审不合格处理。
第十条 年审时,对于存在下列情况者,除依法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作年审不合格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注销许可证。
(一)出库、调运、供应(经营)假冒伪劣蚕种、不合格蚕种、无质量合格证蚕种、未经检验检疫的省外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