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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后,对农业特产税征收环节有何规定?
来源:《农村税费改革知识问答》 |  发布时间:08-05-08 15:30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根据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环节主要按三种情况确定:一是少数应税品目在收购环节征收,具体包括:烟叶(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牲畜产品(包括猪皮、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两大类。二是除烟叶、牲畜产品以外的其他应税品目,在生产环节征收。三是考虑到各地的不同情况,对某些规定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如确实需要改在收购环节征收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改变应税品目的征收环节要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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