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局发文件
- 关于做好2008年蚕种生产、供应许可证核发 [12月25日]
- 关于组织学习王志敏同志在全市农经管理和 [10月28日]
- 眉山市农能办关于传达全省农村沼气恢复重 [09月26日]
- 2008年农技推广研究员评审推荐工作有关问 [08月26日]
- 眉山市农业局关于加强杂交水稻种子收储工 [07月31日]
- 职工会议通知 [08月15日]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
二、受理方式:即办件
三、审批类型: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1、有经营场所和经营所需经费。
2、有资质的专业经营人员。
五、审批流程:
(一)受理(二)审核(三)转报(四)核准
六、应交材料:
(一)经营场所情况;
(二)资金状况;
(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情况;
(四)《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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