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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依据:1、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1992、5、13)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必须经过检疫。第十条“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出具检疫证书”;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1997、8、19)第22、23、25、26、27、28条,做了相关规定。
二、受理方式:承诺件
三、审批类型: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1、经营许可证申请当事人应具有相关植物检疫风险防范意识。2、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或具有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
五、审批流程:1、受理;2、审核;3、现场检查;4、审核;5、发证(备案)
六、应交材料:
(一)产地检疫:1、《产地检疫申请书》;2、制种亲本来源情况说明。
(二)调运检疫:1、《植物检疫申请书》;2、购销合同(协议);3、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植物检疫合格证书;4、植物检疫要求书。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一)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局([1992]价费字452号);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局(川价字非[1994]211号);眉市山市物价局、财政局(眉地价费[2000]214号)。
(二)收费标准:
1、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检疫费:粮谷类按货值的0.32%(产地)0.48%(调运),经济作物类按货值的0.35%(产地)0.56%(调运),水(瓜)果类按货值的0.48%(产地)0.64%(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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